FCN 怎麼運作:錢怎麼流、何時拿回股票
FCN(Fixed Coupon Note,固定配息型股權連結商品)指的是一種收益結構;在台灣常見的 FCN,多半是境外金融機構發行、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銷售的結構型商品。這一頁只做三件事:講清楚錢怎麼流、講清楚什麼情況下你拿回的不是全額本金,而是股票(或等值現金)、說明為什麼境外發行的 FCN,一般投資人在台灣依法買不到(銀行自行承作的結構型商品適用另一部辦法,見「誰能買」一節,不在本頁範圍)。全頁是教育性整理,試算用的是你自訂的假設,本站不預測任何股價。
一句話看懂 FCN
本站解析賣權是一種選擇權:買方有權在約定的價格(執行價)把股票賣給賣方。你是賣方,賣出的是附下限價條件的賣權(下跌觸發型):期間曾跌破下限價(無下限價條款的商品不看這一條),且到期價低於執行價,你才要用執行價把股票買下來;連結多檔時,承接到期表現最差的那一檔。你收下的權利金,換成每期的配息;你承擔的,是股價下跌時以執行價承接股票的義務。個別商品的配息由哪些部分組成,以該商品的產品說明書為準。
錢怎麼流
- 期初:你把本金交給發行機構(買進債券)。
- 存續期間:發行機構每期支付固定配息;固定配息型的配息率在期初就約定,不隨股價漲跌而變。商品一旦提前出場,配息也隨之結束。
- 到期或提前出場:發行機構還你的是現金還是股票,由連結標的的股價決定,見下一節的三種結局。
三種結局:由股價和幾個價位決定
價位一律用「期初價=100%」表示,例如執行價 85% 就是期初價的 85%。連結多檔標的時,每個觀察時點都看當下表現最差的那一檔;細節見下方「多檔連結」一條。
| 名詞 | 意思 |
|---|---|
| 提前出場價 | 觀察日當天,連結標的的價格在這個價位以上,商品就提前結束。連結多檔時,表現最差那檔也要在這個價位以上。 |
| 下限價 | 也稱敲入價。期間內股價若曾跌破這個價位,到期時才可能換成股票。有的商品沒有這一條。連結多檔時,任何一檔曾跌破就算觸發。 |
| 執行價 | 到期若換成股票,用這個價格承接;也是判斷到期要不要換股的門檻。連結多檔時,看到期時表現最差那檔的價格。 |
| 觀察日 | 檢查是否提前出場的日期,日期與頻率寫在商品說明書。 |
① 提前出場
條件:觀察日當天,連結標的(多檔時看表現最差那檔)都在提前出場價以上。
你拿回:本金,加上已領與出場當期的配息。商品結束,之後不再配息。
② 到期拿回現金
條件:期間內沒有跌破下限價(多檔時,沒有任何一檔跌破),或到期價不低於執行價(多檔時,看到期時表現最差那檔)。
你拿回:本金,加上已領的配息(含最後一期)。
③ 到期換成股票
條件:期間內曾跌破下限價,且到期價低於執行價;無下限價條款的商品,只看到期價低於執行價。多檔時,交割的是到期時表現最差的那一檔。
你拿回:通常拿回股票(也有商品以等值現金交割),依執行價承接,另加已領與最後一期的配息。股票或等值現金的價值=到期價 ÷ 執行價(相對本金)。例:執行價 85%、到期價 70%,價值約 82.35% 本金。
- 上檔最多就是配息:連結的股票漲再多,你拿回的最多是本金加配息,漲幅不會分給你。
- 換股後下檔跟著股價走:換到的股數是本金 ÷ 執行價(執行價 85% 時,約是期初價直接買進股數的 1.18 倍),所以換股後,到期價每再少 1 個百分點(相對期初價),拿回價值約少 1.18 個百分點。執行價低於期初價時,在同一個到期價下,換股拿回的價值(到期價 ÷ 執行價)仍高於同期直接持股的價值(到期價);差別在承接價是執行價而不是期初價,另外多領了配息。連結多檔時,「直接持股」比的是到期時表現最差的那一檔,若等額持有全部連結標的,結果通常不同,見試算器下方的說明。
- 多檔連結:每個時點看當下最差的那一檔:提前出場和下限價,都是在每個觀察時點看當下表現最差的那一檔(這類取最差一檔的設計,英文叫 worst-of),所以任何一檔跌破下限價就算觸發;到期換股時,交割的是到期時表現最差的那一檔。期間跌破下限價的那一檔,和到期被交割的那一檔,可能不是同一檔。
情境試算器:用你自訂的假設推演
示意結果:依上方你自訂的示意數字推演,不是任何在售商品的條件,也不是預測。
期間曾跌破下限價(最低 60% 低於 65%),且到期價 70% 低於執行價 85%:依執行價換股(通常拿回股票,也有以等值現金交割),價值=70 ÷ 85 × 100%。
「同期直接持有」欄的說明(連結多檔時):這一欄比的是到期時表現最差的那一檔,事後才知道是哪一檔;若等額持有全部連結標的,結果通常不同。
公式:配息合計=年化配息率 × 實際存續月數 ÷ 12(提前出場則以出場月份計,假設配息按月照領直到結束);換成股票的價值=到期價 ÷ 執行價 × 100%;合計損益=拿回價值 + 配息合計 − 100%。輸入的數字會先四捨五入到小數第二位再判斷,畫面上顯示的就是實際用來比較的值;各欄有合理範圍(配息率 0 至 1000、天期與提前出場月份 0.01 至 600、各價位 0 至 10000),超出範圍或無法解析的輸入會顯示錯誤說明,不會被當成留空。本試算不含稅、手續費、匯率與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直接持股的價格變動不含股利。連結多檔時,「期間內所有連結標的中的最低價」取任何一檔曾到過的最低點,「到期價」取到期時表現最差那檔。
到期價 vs 拿回價值(隨上方條款連動)
下表為示意:假設未提前出場,只看到期價怎麼決定拿回什麼;兩個 FCN 欄的差別在「期間有沒有跌破下限價」(連結多檔時,任何一檔曾跌破就算)。
| 到期價(% 期初價) | FCN 拿回價值(%):期間曾跌破下限價 | FCN 拿回價值(%):期間未曾跌破 | 直接持股價值(%) |
|---|---|---|---|
| 40 | 股票 47.06 | — | 40.00 |
| 50 | 股票 58.82 | — | 50.00 |
| 60 | 股票 70.59 | — | 60.00 |
| 70 | 股票 82.35 | 現金 100.00 | 70.00 |
| 80 | 股票 94.12 | 現金 100.00 | 80.00 |
| 90 | 現金 100.00 | 現金 100.00 | 90.00 |
| 100 | 現金 100.00 | 現金 100.00 | 100.00 |
| 110 | 現金 100.00 | 現金 100.00 | 110.00 |
| 120 | 現金 100.00 | 現金 100.00 | 120.00 |
FCN 兩欄是「拿回價值」,不含配息。依上方條件,存續整段天期共領配息 5.00%(年化 10% × 6/12,假設未提前出場),可加在 FCN 兩欄之上。「期間未曾跌破」欄標「—」的列,這個情境不可能發生:期間最低價不會高於到期價,也不會高於期初價(100%),所以到期價(或 100%)已低於下限價時,期間必然跌破下限價。直接持股價值=到期價,不含股利;連結多檔時,到期價與直接持股都是指到期時表現最差的那一檔。
誰能買:為什麼境外發行的 FCN,一般投資人在台灣依法買不到
法源是《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修正 2017-03-03,即民國 106 年 3 月 3 日;本站於 2026-10-29 對照原文)。下表把條文逐字引用、依條文整理的事實與本站推論分開標示。法規可能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
| 條文 | 性質與內容 |
|---|---|
| §2 定義 | 法規原文條文逐字 「本規則所稱境外結構型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者。」 |
| §4 第 1 項 境內受託投資的限制 | 法規原文條文逐字(第 1 項) 「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依本規則規定,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但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
| §18 對非專業投資人銷售 | 法規事實條文整理,引號內逐字 境外結構型商品要對非專業投資人銷售,須經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再經受託或銷售機構審查通過,並與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簽約;商品本身另須符合各項條件,其中封閉式結構型商品「到期保本率至少為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一百」,開放式結構型商品「動態保本率須達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
| (上列條文合讀) | 本站解析依上列條文的推論 FCN 到期可能換成股票、本金不受保障,達不到上列對非專業投資人銷售所定的本金保障條件;所以依這部規則銷售的境外發行 FCN,在台灣只能賣給專業投資人。個別商品如何認定,以主管機關與銷售機構為準。 |
| §3 第 3 項第 4 款 自然人專業投資人 | 法規事實條文整理,數字改為阿拉伯數字 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並同時符合三項: (一) 財力,下列兩種方式擇一: ① 提供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② 單筆投資逾新臺幣 300 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 1,500 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 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 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
| §24 第 2 項 廣告與勸誘 | 法規原文條文逐字 「境外結構型商品限於專業投資人投資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
銀行自行承作的結構型商品:適用另一部辦法
| 條文 | 性質與內容 |
|---|---|
| §2 第 1 項 適用範圍 | 法規原文條文節錄(……為省略) 「本辦法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及第二項所稱之結構型商品,不含……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
| §2 第 2 項 結構型商品 | 法規原文條文逐字 「本辦法所稱結構型商品,係指銀行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
| §35 一般客戶可承作的種類 | 法規原文條文逐字 「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及得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
| §33 末項 廣告與勸誘 | 法規原文條文逐字 「結構型商品限於專業客戶交易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
| (上列條文合讀) | 本站解析依上列條文的推論 銀行以交易相對人身分承作的結構型商品,與境外結構型商品各適用各自的規範(§2 第 1 項把後者排除在該辦法之外)。依 §2 第 1 項,第 2 項的結構型商品屬該辦法所稱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所以 §35 交由銀行公會訂定的、銀行可向自然人一般客戶提供的交易種類,也涵蓋銀行自行承作的結構型商品。種類與條件請查該辦法與銀行公會的規定,不在本頁範圍。 |
買之前該問清楚的事
下面是通式的問題清單,答案都在該商品的產品說明書與契約裡。本站不判斷任何一檔商品。
| 要問清楚的事 | 為什麼要問 |
|---|---|
| 發行機構是誰、信用狀況如何 | 本站解析境外結構型商品以債券方式發行(§2),你承擔的是發行機構的信用:發行機構若無法履約,配息與到期償還都可能受影響。 法規事實規則要求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間共同簽訂的書面契約須載明: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的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商品的發行評等遭調降時,發行人、總代理人須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並通報受託或銷售機構,由受託或銷售機構轉知投資人(§16 第 2 項第 2 款第(二)目)。 |
| 中途想贖回,價格與時程怎麼算 | 本站解析依商品說明書與契約而定。買之前先問清楚:能不能中途贖回、以什麼價格、多久入帳。 |
| 用什麼幣別計價 | 本站解析外幣計價的商品,領到的配息與到期拿回的現金或股票,換回新臺幣時都受匯率變動影響。 |
| 換成股票之後 | 本站解析換股後你持有的是單一股票(連結多檔時,是到期時表現最差的那一檔;若商品以等值現金交割,則收到同價值的現金)。商品已經結束,之後不再配息;持有股票時,之後的股價漲跌由你承擔。 |
| 連結幾檔、看哪一檔 | 本站解析提前出場和下限價,是在每個觀察時點看當下表現最差的那一檔;到期交割的是到期時表現最差的那一檔,兩者可能不是同一檔。連結的標的名單與各自的價位,寫在商品說明書。 |
| 條款細節 | 本站解析有沒有下限價、怎麼觀察(每日看收盤價、盤中連續觀察,或只看到期日)、到期交付股票還是等值現金、哪些日期是提前出場的觀察日、配息有沒有附帶條件——各商品不同,以說明書為準。 |